如何解决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维护维修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李建明10月10日在谈及这个问题时表示,接受捐赠器材的单位和地方要履行对于健身器材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一些已经达到了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寿命需要淘汰的,要督促各地及时进行清理、淘汰。(10月10日中国新闻网)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李建明的表态切中了有关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容易维修管理难”的普遍问题,回应了公众关切。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室外健身器材几乎实现了全覆盖,在公园、广场、体育场以及社区、村庄等场所随处可见各式健身器材。健身器材的普及给民众提供了更多健身选择,丰富了民众的健身生活,提升了民众的健身质量。然而,在不少地方,对室外健身器材后续维修管护不及时、不到位,很多健身器材长期处于超期服役甚至损坏状态,不仅有碍观瞻,还影响民众正常锻炼健身,埋下了安全隐患。
就像其他商品有保质期或安全使用期限一样,室外健身器材也有安全使用寿命。根据国家标准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年限为8年。(1月15日《大河报》)然而,各地普遍存在室外健身器材“超龄”问题,对此天博全站官网登录,媒体多有报道。健身器材“老龄化”,在安全性能方面的不稳定性就会增加。还有一些符合旧标准的室外健身器材已经不能达到安全系数更高的新标准的要求,存在较多安全隐患。至于已经损坏的健身器材,更是频频发生伤人事件健身器材保养用啥油。
揆诸现实,对于室外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常常发生相关地方或单位推诿、拖延等现象,似乎没有民众的反应,没有媒体的报道,没有事故的倒逼,有关地方或单位就不重视。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不仅掺杂了作风问题,也违背了规则要求。其实,室外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并非处于法律规范的真空地带,并非责任不明,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制定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已经专门在第五章明确了各方的“维修与拆除”责任——第二十一条: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第二十二条: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应商负责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协议明确;第二十三条: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你看,对保修期内外的维修责任主体、费用以及超期器材拆除、配建等事项,上述办法规定的多么详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地出现的室外健身器材维管、更换滞后、不到位等问题,说明相关地方或单位没有将上述办法落实到位,没有尽到维管责任。
希望健身器材管理使用单位以及体育部门切实按照《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分工和维修管理路径理顺对室外健身器材的维修管理关系和责任,健全维修管理机制,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巡检室外健身器材,收集问题线索,发现损坏问题及时报告地方体育部门,由体育部门联系供应商维修。同时,体育部门建立本辖区室外健身器材维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各处各类器材的安装日期和超龄日期,对超龄器材统一拆除、更换。当然,体育部门或相关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器材进行维护。这样,就给室外健身器材拧紧了“维管责任发条”,就能将器材维管推入健康轨道健身器材的保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