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7 13:40:37、2020-01-28 11:11:22我局分别接到两起匿名举报,一起举报人称在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杜林分店购买3M口罩6个,购买价格为23元/个,另一起举报人称在该药店购买口罩一个,购买价格为23元/个。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9日对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杜林分店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认定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杜林分店无哄抬物价的行为,但该药店营业厅检查时发现货架上部分药品,如:匹伐他汀钙片、通脉颗粒、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未标明价格,明码标价不全、不规范,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杜林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29 15:34:36我局接到一起匿名举报,举报人称在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旧州分店购买的带呼吸阀棉布口罩,26元/个,举报人举报该药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30日对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旧州分店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认定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旧州分店无哄抬物价的行为,但该药店营业厅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部分药械:江中健胃消食片、莲花清瘟胶囊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检查手套、体温表、板蓝根颗粒未标明价格,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旧州分店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29 16:08:48我局接到匿名举报一起,举报人称在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刘家庙分店销售的N90口罩,销售价格为20元一个,举报人举报该药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30日对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刘家庙分店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认定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刘家庙分店无哄抬物价的行为,但该药店营业厅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部分药械,如:医用脱脂棉、莲花清瘟胶囊、检查手套健身器材保养内容、390过氧化氢抗菌洗剂、欧洁医用棉签、玄麦甘桔颗粒、板蓝根颗粒等未标明价格,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沧州百姓恒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刘家庙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24 09:57:56我局接到举报一起,举报人举报“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沧县姚官屯分店售卖的3M单独包装口罩原价为10元两个,现价格为25元两个,涉嫌哄抬物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日对 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姚官屯神农居药店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未发现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但该药店业厅内营业厅内部分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姚官屯神农居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29 17:59:44我局接到举报一起,举报人举报称“沧县兴济镇南街神农居药店购买了两支独立包装的3M9001口罩,共消费35元,高于日常价格。该商家涉嫌存在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3日对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兴济神农居药店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未发现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但该药店业厅内中药饮片无标价,未实行明码标价;柜台内药品标价签未标示在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兴济神农居药店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年2月23日,沧县纪委与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崔尔庄分局联合对沧县信之誉购物中心检查时发现:该购物中心销售的猪肉标价和结算价格不一致,要求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崔尔庄分局立即对该购物中心整改,并按程序立案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4日对沧县信之誉购物中心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部分蔬菜、水果和猪肉与标价签不对位;部分蔬菜和冰柜内散装食品不标明价格。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沧县信之誉购物中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28 17:01:42我局接到举报一起,举报人实名(电线********)举报1月28日在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王官村店购买了5个N95的口罩花了110元,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王官村店涉嫌哄抬口罩物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3日对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王官村店进行实地查,调查取证,未发现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但该药店存在部分药械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部分药械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事实等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沧州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王官村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31 12:19:28 我局接到举报一起,举报人(电话:)举报称“沧县兴济镇港西村村委会西边100米石焕超市售卖的一次性口罩原价为2-4元,现价格为15-20元一包,涉嫌哄抬价格的问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3日对沧县石焕超市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未发现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但在对该商店检查时发现经营的绝大部分商品未标明价格,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沧县石焕超市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26 10:42:02我局接到举报一起,举报人(电话:)匿名举报河北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李天木分店涉嫌哄抬物价、高价销售口罩,N95口罩零售价为每个10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日对河北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李天木分店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未发现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但在对该商店检查时发现存在部分药械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部分药械货签不对位。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河北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沧县李天木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我局于1月27日、1月28日、1月29日接到4起举报,称“沧县爱康大药房以高价销售口罩,涉嫌哄抬价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9日对沧县爱康大药房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未发现哄抬物价的行为,但在检查该药店时发现部分药品与标签不对位,部分药械无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给予沧县爱康大药房5000元以下罚款。沧县爱康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0-01-27 11:58:58我局接到举报一起,举报人举报称“沧县崔尔庄镇东村351号沧县崔尔庄东村鑫隆超市售卖的PM2.25口罩零售20元/个,小号的口罩10元/个,涉嫌哄抬价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4日对沧县崔尔庄镇东村鑫隆超市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取证,未发现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但在对该商店检查时发现经营的绝大部分商品不标明价格,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沧县崔尔庄镇东村鑫隆超市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事由:未建立完整准确的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及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保养维护记录的行为
违法事实:2020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沧县爱德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中部分购进医疗器械未注明备案号或注册号。于药房内发现“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注册证号:国械注准:,批号:20200221,“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提供的“沧州天元医疗有限公司药品经销分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回执(销售清单)记录”(编号:SAR00047581)显示开票日期:2020-03-13,未在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中查询到上述医疗器械购进记录。2、查看爱德医院CT维护保养记录表,自2019年10月10日之后未做任何记录,核磁共振维护保养记录中显示自2019年5月14日之后未做任何记录。核磁共振说明书显示:建议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维护和保养。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机)操作手册显示应每月检查。3、该医院未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4、该医院未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医院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5日内改正。2020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沧县爱德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对上述后两条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但查看爱德医院CT维护保养记录表,自2019年10月10日之后仍未做任何记录,核磁共振维护保养记录中显示自2019年5月14日之后仍未做任何记录, 上述“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仍未做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