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以及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财政部是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十条财政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情况,财政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财政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总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财政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财政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天博体育最新下载地址,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财政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对财政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四)中央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财政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二)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财政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体育器械使用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