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器材保养记录表器械保养记录表第一条为保证“送电到乡”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并长期有效地发挥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送电到乡”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预验收,由省(区)计委负责组织验收。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送电到乡”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检。
第三条“送电到乡”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要结合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报各省(区)计委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送电到乡”工程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单个光伏发电工程(含风光互补工程)建成后,由总承包商申请,项目法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工程由项目法人暂时接收,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初验合格的工程达到一定数量,项目法人可报请省(区)计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总承包商按省(区)计委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报请验收。小水电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初验后天博tb综合体育,报省(区)计委验收。
2.光伏发电站(含风光互补电站)总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有关评审部门对于小水电站的项目评审意见;
第七条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并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的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电站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用户用电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承担电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人员要定岗定编,在上岗前需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和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各省(区)物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送电到乡”工程制定合理的销售电价。电价制定不要求与全省大电网同价,应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以电代柴等工作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项目法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建立并完善用电收费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要对“送电到乡”工程收取的电费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全部用于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换。通过收取电费难以弥补的运营成本和正常维护费用的项目,由各省(区)计委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电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光伏发电站(含风光互补电站)的总承包商要按合同要求,履行电站建成后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具体包括:人员培训、技术咨询、设备保修、定期巡检、建立售后服务网点、提供备品备件、蓄电池回收、事故/突发事件响应等。
第二十条各省(区)应对“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制定有关政策,以扶持其发展并确保建成电站的长期可靠运行。有关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应按规定经财税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