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鄞州书香景苑一期北区的李女士使用小区健身器材锻炼时,突然金属器材断裂致其手臂被划伤。李女士就医后,将情况反映给了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希望有人对此事负责,赔偿医药费。而时至今日,事情已经过去了十多天,物业和居委会都没有给出任何说法天博全站官网登录,所谓的“医药费”赔偿更是成了“没影的事”。李女士说:“几十元医药费其实不重要,关键是要弄清楚这事究竟该谁负责?万一以后出了大事情怎么办?”
事情发生在4月22日下午2点多钟 ,李女士在自己居住的书香景苑一期北区45幢前的健身器材上锻炼。她拉着一个器材做拉伸时,突然金属杆断开,人摔了下来。“当时,胳膊内侧一阵疼痛。”李女士说,她缓了缓神,低头检查发现左侧大臂和小臂内侧被划了好多道伤口,瞬间渗出血来。
书香景苑一期物业永成物业办事处就在小区门口,李女士马上去找物业,一位物业工作人员听明白事情原委后,直接用手指了一下对面位置,说“这事归社区居委会管”。李女士转身向对面的福明街道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了这一情况,对方工作人员说此事责任归谁不是很清楚,要晚些才能给答复,并建议李女士先看医生,处理伤口要紧。
李女士去了家门口的社区卫生院,医生检查发现伤口有铁锈,建议李女士还是去大医院打破伤风针,以防感染。
当天晚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来电询问了李女士伤情。次日,工作人员上门解释说,这事归物业负责。
“物业说是社区居委会管,社区居委会又说应该是物业管,事情到现在,只好不了了之。这次幸亏是小伤,万一以后出了大事,到底谁该负责?也这样‘踢皮球’吗?”李女士说。
日前,记者陪同李女士再次来到新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余女士直接带着记者和李女士来到了永成物业小区办事处。余女士告诉记者,小区内的健身器材一部分是小区交付时,房产商配套的公共设施;还有一部分是原江东区体育局安装的。以前体育局会定期派人对健身器材进行维护,然后对破旧损坏的进行更换。所有的更换都有书面记录健身器材保养记录,余女士查询记录发现令李女士受伤的健身器材自小区2008年交付时就有,一直没有更换过。余女士认为,小区交付时配套的健身器材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应该由物业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而物业相关负责人徐先生认为,理论上小区公共设施由物业进行维护,可健身器材比较特殊,需要专业的维修工具,他们不具备这个能力,所以物业平时只是起到检查、发现问题上报的作用。“不管这健身器材是怎么来的,相关生产方应该提供售后服务,出了问题也应该是售后服务方承担责任。”
“小区健身器材伤了人究竟归谁负责?”最后,余女士表示她会将此事上报街道对口部门,然后给记者一个答复。
昨天,记者再次联系新城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杨女士表示,发生这次事件后,街道和社区非常重视,第一时间上门看望了伤者。宁波行政区划调整后,健身器材直接改为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负责,相关的管理细则他们尚在制定中,并在积极寻找专业的部门做好小区健身器材的保养和监管,确保居民能安全放心地使用健身器材。不过之前房屋交付时配套的健身器材还是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归小区物业管理。
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郭敬伟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本案中,应当首先确定所有权人为哪一方,如果该健身器材是房屋开发商给小区的配套设施,那么在小区交付时应该已经移交给了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后期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承担相关维护维修义务,并应在设施出现老化损坏时尽到足够的发现、安全提醒、保卫义务。若未能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侵害后果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当然,如果该健身器材是属于体育局或者街道、社区居委会,那么同理他们也应该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